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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路**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镇**区。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始,被告人赵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镇**区经营工艺品加工点,雇佣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从事工艺品加工,期间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锌污水,经监测该加工点外排口内废水中总锌浓度为38.7mg/L,严重污染环境。

案发后,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_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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