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街**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3日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盘锦中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盖州市万福镇清河村村委会签订万福镇清河村河道疏浚工程承包合同,对该村夹皮沟河口(起点)上游进行清淤疏浚。2019年6月,盖州市行政审批局下发盖州市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开采量为9850m3 。赵某某在该河段清淤疏浚过程中,采挖砂石49059m3,其中用于筑堤使用6798.7m3 ,余均被其外运并部分销售,该工程至今未峻工。经鉴定,赵某某所采砂石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于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晓红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
2.案卷材料陆册及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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