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执检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赵彬强,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2********,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捕前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号,无业,群众。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彬强现羁押于贵州省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号,无业,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无业,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彬强、梁某某、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赤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赤水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彬强因涉嫌诈骗罪被关押在赤水市看守所1号监室期间,依仗自己是1号监室值日员的身份以及自身强壮的身体条件,对新来1号监室的在押人员金某甲、李某某、邹某某、叶某某、满某某、陈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和体罚,造成恐惧心理,随后被告人赵彬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想不想过好一点,想不想不被打”等语言恐吓新来1号监室的在押人员,要求在押人员联系家属转钱。在押人员为避免遭到被告人赵彬强的殴打和体罚,被迫同意联系家属转钱给被告人赵彬强使用,被告人赵彬强遂使用看守所辅警梁某某、何某某以及在押人员万某某(外劳人员)的手机与在押人员金某甲、陈某甲、邹某某、李某某等人家属联系,要求其家属支付钱财,其中敲诈勒索被害人金某甲4,000.00元、李某某30,500.00元、邹某某36,000.00元、陈某甲70,000.00元,共计敲诈勒索人民币140,500.00元。其中被告人赵彬强通过梁某某的手机收取在押人员家属人民币77,500.00元,通过何某某的手机收取在押人员家属人民币23,000.00元,通过万某某的手机收取在押人员家属人民币40,0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何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00余元。
2.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赵彬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行为后仍为其提供手机,协助被告人赵彬强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00元、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1,000.00元,共计敲诈勒索人民币25,000.00元。
3.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赵彬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行为后仍为其提供手机,协助被告人赵彬强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0,000.00元。
2019年10月29日、11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各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和破案文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犯罪线索移送函、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赵某乙、陈某乙、郑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甲、李某某、邹某某、陈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彬强、何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彬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彬强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协助被告人赵彬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思萍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赵彬强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赤水市**路**栋**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18531****
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赤水市**路**栋**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7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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