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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露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按摩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街**号附**号,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大酒店附近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17时,吸毒人员黄某某与被告人赖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1,000.00元,随后,被告人赖某某联系“幺某某”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0.5克毒品冰毒和10颗毒品麻黄素,从中取出2颗毒品麻黄素吸食后,前往赤水市第一小学门口,将剩余的0.5克毒品冰毒和8颗毒品麻黄素(重约0.8克)贩卖给黄某某。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到赤水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和破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利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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