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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六安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在其位于福建省南靖县**镇**街朋友家喝酒后,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不符合安全标准三轮车至行驶至南靖县**镇**路段,将停放在经济小吃饭店门口的电动车撞倒,并与电动车车主张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南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赖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2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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