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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2000********,汉族,大专文化,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贾某甲在宜城市刘猴镇李当街道捡到被害人薛某某的手机,后通过薛某某手机中保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信息,秘密修改了薛某某手机微信****,于2020年1月23日,分四笔转走薛某某手机微信及其绑定银行卡里共计5****。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甲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乙、熊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汉玲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7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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