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深州市兵曹乡**村贾某乙(系贾某甲的大伯)家门口,因琐事与贾某乙发生纠纷,贾某甲用手将贾某乙打伤,经鉴定,贾某乙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贾某甲供述;6、鉴定意见书;7、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