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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6********,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保靖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甲与其母亲骑车回到家中,听到家中楼上有人吵架,遂上楼查看,发现被害人张某乙与贾某乙夫妻正在和贾某丙(贾某甲的父亲)因为张某乙低保问题争吵。后贾某戊将贾某甲、贾某丙、张某甲、廖某某等人从楼上劝到贾某丙家楼下,贾某甲就一个人从家中走到离自己家不远的贾某戊家的小卖部准备坐下休息时,贾某甲回头往家中看去,看到张某乙推了一下张某甲(贾某甲母亲),随后贾某甲就冲到自己家楼下将张某乙撂倒在地,并用脚踢张某乙,随后贾某甲被他人劝开。之后没多久村干部及村警就赶到现场,将张某乙送至保靖县人民医院医治,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信息(3)鉴定聘请书;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贾某丙、廖某某、贾某丁、王某某、彭某某、张某甲、贾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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