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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8年11月因参与赌博被环县公安局小南沟派出所治安罚款200元。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6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内蒙一起打工时,陈某某让贾某某给其介绍女朋友,贾某某便将自己注册的另一个微信号推荐给陈某某,谎称是自己同乡魏某某的微信号,待陈某某加为好友后,贾某某便冒充魏某某的身份和陈某某在微信上聊天谈对象。自2019年6月份至2020年5月份,贾某某以魏某某的名义骗取陈某某的微信红包、转账及支付宝转账共计5135.85元,全部用于自己花销。2019年12月18日,陈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花费119元为魏某某购买女式手表一块,贾某某收到后将该手表转送给女朋友任某某。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魏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5.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方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鸿

检察官助理:李久淼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案件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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