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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窜至双阳区龙华小区,弘一花园小区等地,采用破坏手段,将该处的6个旧衣物回收箱撬坏,盗窃箱内衣物等。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窜至双阳区龙华小区,弘一花园小区等地,采用破坏手段,将该处的6个旧衣物回收箱撬坏,盗窃箱内衣物等。

3.2019年11月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窜至双阳区龙华小区,弘一花园小区等地,采用破坏手段,将该处的9个旧衣物回收箱撬坏,盗窃箱内衣物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刘琴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原居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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