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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豆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4811997********,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豆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有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豆某某在本市雁塔区西等驾坡村197号付2号院内,用事先窃取的钥匙,将邻居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立马”牌超鹰型白色电动车窃走后贩卖获利15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2019年11月5日,豆某某主动投案。破案后,豆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豆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豆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豆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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