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谷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8********,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家属楼**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谷某某明知王某某(已判刑)是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和王某某在平庄镇**家园**号房屋共同居住期间,为其提供生活用品和饮食起居,帮助其进行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向其提供生活用品和饮食起居,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处于哺乳期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东春
检察官助理:成微微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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