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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路**巷**号,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襄汾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5时许,在**镇**村**上,被告人谷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争执后,刘某某被谷某某拽倒致伤。经鉴定刘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新文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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