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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室,无业。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9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害人关某某通过网络兼职刷单被骗20605.93元,经查关某某先后使用支付宝、微信向对方扫码支付1053元、9952.93元,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4789********(杨某某)转账9600元。被告人谭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该银行账户,并于2019年12月23日在农业银行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分理处ATM机帮助取现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谭某乙、孔某某、吕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关某某陈述;

5.电子数据;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移诈骗所得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卷、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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