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广东省紫某某人,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甲,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紫某某人,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紫某某人,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紫某某人,住紫某某**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广东省紫某某人,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温某甲、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浓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至2019年8月,被告人谭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经温某乙(外号“**”,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赖某甲等人分别联系,由被告人谭某甲多次到惠东县**镇“**”、“**”(均在逃)处购进毒品“K粉”后,再与温某乙及被告人赖某甲等人交易。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温某甲与温某乙等人共同筹集毒资交给被告人谭某甲前去惠东县**镇购买毒品“K粉”。同日,紫某某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获悉后,在汕湛高速揭博段蓝田收费站将前往惠东县购买毒品返回至该处的被告人谭某甲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车辆(车牌号:粤P99****)及其钱包里共查获6包疑似毒品“K粉”(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合计共134.2克)。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温某甲与温某乙等人为牟取暴利,经商量后,由温某乙提供毒品“K粉”给其贩卖。时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赖某乙经与被告人温某甲商量合伙贩卖毒品事宜后,从被告人温某甲处取得专门用于贩毒的手机两部(其中一部短号为“68****”的手机)及用于收取毒资的“**”、“**”微信号,开始参与被告人温某甲的贩毒活动,后多次从被告人温某甲处拿取毒品“K粉”,陆续贩卖给温某丙、黎某甲、李某某、黎某乙、赖某丙等吸毒人员吸食,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赖某甲向他人购进毒品“K粉”(其中两次向被告人谭某甲购进毒品“K粉”共合计约46克),然后多次贩卖给他人。在此期间,被告人赖某丙不但同被告人赖某甲多次购买毒品吸食,而且在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间,其还应被告人赖某甲的要求,为被告人赖某甲到紫某某城拿“货”(毒品),然后多次帮被告人赖某甲将毒品贩卖给“**”、曾某某等人。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赖某甲与被告人谭某甲预约好购买毒品“K粉”约3克,并于当日晚上,其约被告人赖某丙在紫某某**镇****等候前来该处交易毒品的被告人谭某甲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李某某、温某丙、黎某戊、黎某甲、张某某、温某乙、温某丁等人的证言;
4.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与拍照、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温某甲、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温某甲、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且被告人谭某甲又运输数量较大的毒品,其五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谭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温某甲、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的刑事责任。鉴于五被告人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五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7册,光盘70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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