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7〕9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威县**镇**村人。自2006年3月至今任本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6月28日经我院决定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7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谭某某贪污一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8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威县**镇政府开展“三农保险”业务,中国**财产保险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承保,被告人谭某某所在的**村投保了849亩棉花种植保险。当年棉花遭受冰雹灾害,谭某某借用本村33户农户身份证到**信用社开户办理理赔。2014年12月21日保险公司将33户理赔款共计105325元打款到户,谭某某于2015年初到信用社将105325元取出,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7年8月29日
附:1.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2.被告人谭某某现住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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