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92********,汉族,高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名居B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0日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21时26分许,谭某某酒后驾驶陕A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黄州区新港二路西往东行驶至新港二路与明珠大道交汇路段时,被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达到99mg/100ml。经委托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谭某某血液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92.2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委托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表、银行凭证、酒精检测现场照片;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鄂黄冈中泽鉴[2019]毒鉴字第1154号;4.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2mg/100m1。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龙 平
助理检察员:伊胜鹏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名居B区**。电话1860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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