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镇**小学旁活动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36分左右,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轻型货车,行驶至万泉河路半岛花园小区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89mg/100ml,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9月29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案发时被告人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轻型货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及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前科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考虑到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泓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镇**小
学旁活动板房,联系电话1387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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