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王开江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谭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9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20098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5月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月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开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7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组。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2007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 年1月17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开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开江与被告人谭某经事先联系后,于2020年7 月的一天晚上,由被告人谭某将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一辆绿色民鑫牌二轮电瓶车骑至邛崃市临邛大道凯信家居装饰城外,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开江。被告人王开江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

二、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明知郭某某的一辆丰收牌红色三轮电瓶车系他人盗窃所得,在邛崃市长安大道351号店铺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开江。被告人王开江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郭某某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谭某明知张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二轮电瓶车系他人盗窃所得,在邛崃市长安大道351号店铺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开江。被告人王开江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张某某被盗二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四、2020年7月28日晚,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将汤某某停放在大邑县桃源小区5幢楼下的一辆力之星牌红色三轮电瓶车盗走,在邛崃市长安大道351号店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开江。被告人王开江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汤某某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000 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王开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明知是盗窃车辆而予以转移、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开江明知是盗窃车辆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王开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王开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王开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开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源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王开江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