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盗窃罪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巫山县**镇麻将馆打麻将后,来到**镇卫生院旁,从楼梯间进入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偷走谢某某家两块腊肉,变卖后获赃款300元。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480元。
2.2019年12月31日早上,被告人谭某某溜进巫山县**镇**街“**宾馆”,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宾馆4楼楼梯通道的两个腊猪蹄偷走,变卖后获赃款750元。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833元。
3.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巫山县**镇麻将馆打麻将后,来到**镇**街被害人陈某某家的顶楼,偷走3块腊肉,变卖后共赃款700余元。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1200元。
4.202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巫山县**镇打麻将后,来到**镇**街,溜门进入被害人余某某家,偷走挂在楼梯间的两个猪蹄、1块腊肉,变卖后获赃款600余元。经鉴定,被盗猪蹄及腊肉价值合计720元。
5.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乘坐公交车来到巫山县**镇**小区,见被害人田某某家大门没关,于是溜门入室,将田某某放在卧室衣柜钱包里的1000现金盗走。
6.2020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乘坐公交车来到巫山县**乡**村**组,见被害人雷某某家的侧门没关,溜进二楼卧室,将放在衣柜抽屉里的1条黄金吊坠(3.04克) 和1条龙凤呈祥的香烟盗走 。被盗黄金吊坠购买价格1170元,龙凤呈祥香烟价格60元。
7.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某某从巫山县城往**村方向走路时,见被害人郭某某家没关门,溜进屋将挂在楼梯间的两块腊肉偷走,变卖后获赃款200余元。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256元。
8.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镇麻将馆打麻将后,见**镇**街被害人程某某家的大门没锁,溜门进屋,将挂在厨房的3块腊肉偷走,变卖后获赃款700余元。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732元。
9.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在**镇打麻将后,溜门进入**镇卫生院旁的被害人李某乙家,将放在梯间内将三块腊肉偷走 ,变卖后获赃款450余元。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576元。
10.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来到巫山县城,见被害人黎某某家的厨房门没关,进入房间将挂在厨房里的3块腊肉偷走,变卖后获赃款450元。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480元。
2020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在巫山县**镇卫生院旁的麻将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李某甲、陈某某、余某某、田某某、雷某某、郭某某、程某某、李某乙、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5.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被害人雷某某家被盗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智勇
检察官助理:覃赋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 案卷两册、光盘1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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