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谢某甲利用“六合彩”从事赌博活动,接受赵某某、潘某某、谢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其中,接受赵某某投注金额为111050元,接受潘某某投注金额约60000元,接受祝某某投注金额约600元,共接受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约171650元。谢某甲将接受到的投注赌资报到网站或其上线邓某某处,通过上家返水获取赌资12.5%的利润,共非法获利约150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谢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潘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5.谢某甲、赵某某等人的微信注册信息、交易流水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后,再向上家邓某某或网站投注,通过上家给予提成获利,共收受六合彩非法投注金额约17165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凌云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3.公安机关扣押的谢某甲的1台银色手提电脑、赵某某的831元现金、祝某某的一本记有六合彩赌博账单的笔记本现仍被扣押于连南县巡警大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