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
被告人谢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16 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起,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先后受雇于他人,在本市白某某**路**号**房等地,仓储、销售假冒 “ROLEX”、“JAEGER-LECOULTRE” 、“VACHERON CONSTANTIN”、“PATEK PHILIPPE”、“Cartier”、“IWC”及“PIAGET”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2020年7月8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谢某甲、谢某乙,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1批。经审计,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金额为人民币904841元。上述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48262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等;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搜查等笔录;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甲、谢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甲、谢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甲、谢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谢某甲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谢某乙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八册及光盘资料共九张。
3.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手表配件1批、作案工具手机3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二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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