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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64号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电白县**镇。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诜墩村桂园路22号门口,盗去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鑫泽牌电动自行车。

同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胜石村北坊二街5号1楼楼梯旁,盗去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珍珠咖啡色台玲电动车(电机号TLHHTBVHH001****,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

同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胜石村环村西路六巷1号楼下,盗去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中麟牌电动车。

同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胜石村西坊巷8号1楼楼梯间,盗去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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