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诜墩村桂园路22号门口,盗去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鑫泽牌电动自行车。
同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胜石村北坊二街5号1楼楼梯旁,盗去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珍珠咖啡色台玲电动车(电机号TLHHTBVHH001****,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
同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胜石村环村西路六巷1号楼下,盗去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中麟牌电动车。
同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本区钟村街胜石村西坊巷8号1楼楼梯间,盗去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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