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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舒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3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本案2020年7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舒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和舒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劳动桥小亮龙虾馆吃夜宵,吃完后舒某某扫码付钱时余额不足要求赊账,龙虾馆老板俞某某、余某某明确拒绝后,谢某某、舒某某对被害人俞某某、余某某实施了殴打,造成两人受伤。

经鉴定,俞某某和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已达到轻微伤。

被告人舒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在打架现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医疗诊断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2.证人赖黎峰、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和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舒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美仙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被告人舒某某

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82745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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