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9日18时55分,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机投镇**路“**电竞馆”上网时,因进网吧时未随手关门被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指责。后被告人谢某某电话找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又纠集了三四人前往网吧,与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致二人轻微伤,后群众报警,被告人谢某某于当日被民警带回派出所。2018年12月30日民警在“古麦电竞馆”网吧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了二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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