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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诸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公安局附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于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诸某某伙同同案人“胖子”、“老五”(均在逃)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小轿车(车牌号津RJ****)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公寓楼附近,停车后三人进入公寓楼的三楼处盗窃被害人广东**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电缆,将电缆搬到公寓楼围栏外的人行道上(经测量电缆长53米,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426元),期间,诸某某在白色雪佛兰小轿车旁边等待接应时,因形迹可疑被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曹某某发现,在摆脱过程中,用拳头殴打曹某某,致曹某某受伤(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抓获,同案人“胖子”、“老五”趁机逃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诸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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