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70********,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3时59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轿车行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遵大路与宜之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9.3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材料、非党员证明;
(2)查获经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视频截图、指认照片;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娜
检察官助理:张明明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郑州市二七区**路**号楼**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