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蕲春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组**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县漕河镇百佳夜市城一餐馆吃饭,期间许某某饮酒,饭后许某某无证驾驶蓝色“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从百佳夜市城往付畈社区的家中行驶。20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百佳超市红绿灯附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交警随即将许某某带至蕲春县妇幼保健院提取体内血液样本并送检。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许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电子证据;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学
检察官助理:陈锦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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