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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号,住新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与前进路交汇处路段时, 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许某某带至新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并对其抽血送检。2018年7月17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43.57mg/100ml。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莉萍

检察官助理:黎友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466****

2.案卷材料1册,光碟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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