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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住山西省武乡县****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晋K*****号雪佛兰微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武乡县太行街好又多超市门前路段时,与姜某甲停放在公路南侧的晋D*****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晋D*****号北京轿车又与前方姜某乙停放的本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3.65mg/100mL。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姜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甲、姜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醉酒、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姜某乙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燕

检察官助理:史愈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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