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某某,住来某某**镇**街**号**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来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5日被来某某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一天,被告人詹某某使用其妻子刘某某的闲鱼号“**”发布售卖口罩的消息,被害人楼某某通过闲鱼号“**”浏览到此消息后与詹某某互聊。此后楼某某添加了詹某某的微信,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定,楼某某向詹某某采购口罩(2.2元/个)2万个,先款后货。随后楼某某向詹某某发的支付宝账号17********@qq.com支付定金1000元,2月7日通过支付宝向詹某某招商银行账户62148357********转账44000元,詹某某即通过支付宝退还定金1000元。2月9日,詹某某通过QQ购买了2个圆通快递单号(YT20383********、YT20383********)发给楼某某,制造已经发货的假象。2020年2月10日,詹某某再次联系楼某某,谎称其还有4000个口罩,并以2.4元/个向其出售,楼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詹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17********@qq.com转账9699元,詹某某又发了一个圆通快递单号(YT20385********)给某某某。数日后,楼某某通过圆通快递查询发现存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3600元。上述赃款被詹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2月26日,詹某某家属代退被害人楼某某20000元。9月23日,詹某某再次退还被害人3600元并就退赔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收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楼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口罩销售信息,虚构经营口罩的事实,购买虚假快递单号,骗取他人财物53600元,数额巨大,并将骗取财物用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退还被害人损失,就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军
检察官助理:蒋昕恒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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