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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詹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蕲春县狮子镇狮子街往董冲村方向行驶,10时40分许,行驶至狮子镇董冲村一组路段时,与前方横过公路的行人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占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2019年11月29日詹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1万9千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骆某某、郦某某的证言;3.死亡原因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詹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且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萍

检察官助理:余梦亭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蕲春县**镇**村,电话:1812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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