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福建**物流有限公司司员工,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驾驶车牌号闽******的轻型厢式货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山村南三环南侧一在建道路北侧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门牌号为南三环路115号建筑物附近路段时,碰撞限高架,致限高架断裂后砸到路旁施工人员被害人贾某某,造成被害人贾某某当场死亡及限高杆、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报警。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贾某某安无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贾某某安尸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家属谅解。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吹气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扣车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告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机动车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心电图、调查表、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饶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桢桢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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