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巨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巨某某公安局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解某某向借款人虚构办理手机分期贷款归还四期后不用归还或办理手机卡送智能手机等事实,采取虚构购买手机的品牌价格,以张某甲等10人的名义骗取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手机分期贷款,归还部分分期贷款后,将其余大部据为已有。涉案金额为63407元。具体案件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解某某虚构办理手机分期归还四期后不用归还诱使张某甲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2999元OPPOR9SPlus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26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811.68元;
2.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解某某虚构办理手机分期归还四期后不用归还诱使张某乙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6000元iPhone7Plus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47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1258.28元;
3.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解某某虚构办理手机分期归还四期后不用归还诱使颜某某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15000元的三星W2017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98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2527.88元;
4.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解某某虚构办理手机分期归还四期后不用归还诱使颜某某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15000元的三星W2017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98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2527.88元;
5.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解某某虚构办理手机分期归还四期后不用归还诱使王某某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16000元的两部iPhone8Plus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98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2527.88元;
6.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解某某虚构帮忙办理宅基证需要手机卡及照相为由诱骗郝某某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15000元的三星W2017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98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2527.88元;
7.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解某某虚构办理手机卡可以免费换手机诱骗刘某某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15000元的三星W2017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98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2527.88元;
8.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解某某以办理分期贷款买手机的方式诱使谢某某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14800元的三星W2017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98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2527.88元;
9.2017年12月21日,解某某以办理分期贷款买手机的方式诱使卜某某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14800元的三星W2017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98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2527.88元;
10.2017年12月21日,解某某虚构办理电话卡可以办智能手机的方式诱骗高某某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虚构购买价值14800元的两部iPone8Plus手机,从捷信公司骗取手机分期贷款9800元,案发前归还分期贷款252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贷款申请表、发破案经过证明等;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颜某某等人陈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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