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200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丁,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戊,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己,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韦某某、覃某丁、覃某戊、覃某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韦某某、覃某丁、覃某己等人在微信群商量筹钱买毒品到柳城县**镇**村**屯覃某甲家对面的废弃猪栏内吸食,每人筹集200元给覃某丙负责购买毒品,当晚,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韦某某、覃某丁、覃某戊、覃某己容留吸毒人员覃某庚、韦某乙(未成年人)在该猪栏内吸食毒品“K粉”、“神仙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韦某某、覃某丁、覃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韦某某、覃某丁、覃某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覃某丙、韦某某、覃某丁、覃某戊、覃某己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1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证据开示清单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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