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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2********,壮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某于2018年4月份经上家梁某推荐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会员,为了能在平台上获利,以该平台系国家大力支持的投资平台,注册会员可获得高额回报等向他人进行宣传和推荐,在柳城县**镇发展会员91人,收取会员资金约47万元,发展层级超过3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松华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七册及光盘四张、物证笔记本一本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2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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