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覃某某在南川区老干部局附近一舞厅当教练时认识前来跳舞的被害人唐某某,同年10月,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底,唐某某提出分手后,覃某某以曝光情人关系相要挟并恐吓要进行人身伤害,多次向唐某某索要钱财,共计34000元。
1.2018年底,唐某某提出分手,覃某某以购买养老保险为由向唐某某索要分手费3万元,因唐某某不同意,覃某某便以曝光情人关系相要挟,迫使唐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3日向覃某某农行账户转款2万元、1万元。
2.2020年1月,覃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索要钱财,因唐某某不同意,覃某某以曝光情人关系相要挟并恐吓要进行人身伤害,迫使唐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分别向覃某某转账3000元、1000元。
3.2020年5月,覃某某来到南川后,通过电话、短信向唐某某索要钱财,因唐某某不同意,覃某某以曝光情人关系相要挟并恐吓要进行人身伤害,唐某某于同年5月11日报警。
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现覃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农行业务凭证、借记卡交易明细、通话清单、微信、短信记录照片、结婚证复印件、收条;2.证人证言: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 受害人基本信息表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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