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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储某某等7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一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覃小兰,绰号“老太婆”、“兰姨”),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0********,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飞山南路**小区**栋**单元**室**镇**村**组)。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月5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储某某(绰号“喜喜”、“大叔”),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5********,汉族,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飞山南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8日被靖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贵明(绰号“胖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6********,苗族,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3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国光(绰号“江西佬”),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5********,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金溪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3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绰号“猫仔”),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97********,苗族,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路**路**房(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靖州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阿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9********,苗族,靖州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兰兰”),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91********,瑶族,湖南省鹤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储某某、曾国光、王贵明涉嫌组织卖淫罪,龙某甲、王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8年5月,被告人覃某某在靖州县飞山南路的“**”按摩店因被公安机关查处,遂和被告人储某某、曾国光一起协商,准备利用曾国光承租的靖州县梅林路**宾馆4楼休闲中心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后三被告人邀约了被告人王贵明一同参与经营。四人约定,由覃某某、储某某负责管理,曾国光、王贵明负责接待嫖客,并给嫖客安排卖淫女,在卖淫女实施完性服务后,嫖客通过现金、微信等方式将钱支付给卖淫女,曾国光、覃某某、储某某、王贵明再从中抽取约30%的嫖资。2018年8月起,被告人龙某甲受储某某邀约,负责将外出的卖淫女接送至嫖客人员所在的宾馆,每次接送收取20元路费。2019年2月16日至3月8日,被告人王某乙受覃某某邀约,负责宾馆的放哨以防被公安机关查处。

2019年2月,被告人覃某某、储某某、曾国光和王贵明将卖淫场所由靖州县梅林路**宾馆4楼的休闲中心转至靖州县梅林路**宾馆508房间和607房间。该宾馆的508房间为接待嫖客的地点,607房间为卖淫女休息等待卖淫生意的地点。在组织卖淫期间,覃某某、曾国光、储某某和王贵明组织向某、罗某某、周某某、兰某甲、兰某乙、姜某某和李某某七人进行卖淫活动,由被告人龙某甲负责接送卖淫女,被告人王某乙在该宾馆周围负责放哨。覃某某在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20000余元;储某某在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20960余元;曾国光在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62898元;王贵明在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20000余元;龙某甲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9520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覃某某在靖州县**宾馆门口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储某某、曾国光在**宾馆大厅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龙某甲在**宾馆附近的花桥路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乙在**宾馆门口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王贵明在靖州县飞山乡高桥路段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储某某、曾国光、龙某甲、王贵明和王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4月4日,靖州县公安局扣押覃某某的80000元,储某某的3450元,王某乙的555元均已存入湖南省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册物证;

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统计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3.证人曾某乙、朱某某、韦某某、龙某乙、黄某某、秦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兰某甲、兰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覃某某、储某某、王贵明、曾国光、龙某甲、王某乙和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察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和指认笔录。

(二)介绍卖淫罪

2019年3月29日24时许,曾某乙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安排二名卖淫女到靖州县**宾馆的601房间和602房间“包夜”,供其朋友韦某某、龙某乙进行嫖娼行为,双方谈好“包夜”服务的价格等相关事宜。李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覃某某,覃某某又将此事转告储某某,储某某和曾国光分别安排了罗**、周某某去往**宾馆的601房间和602房间卖淫,由龙某甲开车将罗**、周某某送到**宾馆后,罗**到**宾馆601房间与韦某某以600元钱的价格发生了性交易,周某某到到**宾馆602房间与龙某乙以600元钱的价格发生了性交易。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靖州县异溪园附近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韦某某、龙某乙、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储某某、曾国光、龙某甲和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储某某、王贵明、曾国光先后租用靖州县梅林路**宾馆4楼、**宾馆508房间和607房间纠集管理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王某乙为组织卖淫通风报信、运送卖淫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储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因容留卖淫罪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罚还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储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平

检察官助理:袁洁馨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贵明、曾国光、王某乙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李某某、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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