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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80********,汉族,大专文化,英山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裴某甲在英山县****小区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冲突,裴某甲将陈某某摔倒在地,并脚踢陈某某的背部,造成陈某某T8、T10椎体压缩性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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