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212,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7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C*****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岳吕路1公里路段处时被蒙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蒙城县小涧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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