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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街道**村**号,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湖南省浏阳市一个叫曾某某(外号老太太)的人、河北省沧州市微信名为“**”的人购买了一些礼花弹,袁某某明知其购买的礼花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仍以1100元价格卖给温某某30枚。2020年1月18日,袁某某将礼花弹送交温某某。当日17时许,温某某携带其中三个礼花弹到兴隆县蓝旗营镇佟家沟村周某甲加工厂,准备焊个铁的礼花弹筒燃放礼花弹用,吴某某见后,要求放一个礼花弹看看。吴某某将一装有礼花弹的纸质燃放筒放在空地上,点燃礼花弹时,礼花弹爆炸致使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礼花弹为烟花爆竹礼花类(礼花弹)A级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吸湿率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礼花弹》(GB19594-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礼花弹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兴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优盘、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清

检察官助理:徐亚军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兴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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