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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人民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291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2019年12月17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威县**镇**村自己家中非法鞣制羊皮,并将产生的污水通过院内排污口再通过塑料暗管排放到院内东北侧土坑内,渗坑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共排放污水约5吨,通过鞣制羊皮盈利约5000元。2019年4 月26日,该加工点被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分局查获,从鞣制池内提取水样。经邢台市威县环境监控中心检测:该加工点南屋鞣制池内水样六价铬含量为4.92mg/L;院内东侧鞣制池内水样六价铬含量为12.76mg/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调查报告》、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及威县环境监控中心水质采样和交接记录、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威县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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