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8时30分许,在威县**镇**村东老菜地附近,被告人袁某某因宅基地归属问题与刚某某发生争执,后袁某某与刚某某互相争夺铁锨,在争夺的过程中造成刚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刚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一次性赔偿刚某某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刚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申某某、袁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威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5.书证: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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