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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月18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沫江路127号16栋1单元1楼1号房屋内通过摆设八座鱼儿机1台、翻牌机4台开设赌场,并聘用许某某、王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费用结算等业务,期间共获利12500元左右。经认定:涉案捕鱼机、翻牌机均为国家禁止的赌博工具,数量共计1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摆设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新梅

(院印)

2021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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