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5********,侗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街**号,现家住黎平县**镇**区**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鹏。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和亲友在黎平县德凤镇平街脚“BOSS”酒吧里喝酒跳舞时,袁某甲认为罗某甲在跳舞过程搂抱自己妻子,便与罗某甲等人发生争执。袁某甲等人持啤酒瓶先后将罗某甲、杨某某、罗某乙三人头部打伤。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杨某某、罗某乙二人所受伤为轻微伤。罗某甲不愿意配合进行法医鉴定。事后,袁某甲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双方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法律文书、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罗某乙、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罗某乙、杨某某受伤法医学鉴定;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涉案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敬东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8855****,保证人袁某丙,联系电话:1532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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