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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某某大青沟**自然村**号住尚某某大青沟镇**小区平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尚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尚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和其朋友在大青沟老三饭店吃饭,期间袁某某饮用四两白酒和一瓶啤酒。16时许,袁某某饭后从大青沟汽车站驾驶一辆灰色夏利牌汽车(冀GF****)准备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大青沟移动营业厅门口时被正在执行酒驾检查任务的公安民警拦住,公安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袁某某的呼出气体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袁某某带至尚某某医院依法对被告人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智

2020年8月24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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