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刑检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芳,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枝花,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居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瑞蕊,绰号“阿蕾”,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绰号“三妹儿”,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锋,绰号“钉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汝成,绰号“王三老”,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0********,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8月2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9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2018年3月5日被本院解除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智平,绰号“张二吊”,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7********,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赛香,绰号“小妹”,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峰,绰号“阳二佬”,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小霞,绰号“祝二妹”,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3********,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莉,绰号“莉宝儿”,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圆,绰号“二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家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居委会**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7月31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永萍,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3********,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欧阳峰、陈赛香、向锋、张智平、黄莉、祝小霞、谢某某、向家文、张永萍、杜枝花、唐瑞蕊、王汝成、陈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0月13日至11月16日、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自2017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自2018年2月24日至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两次自己租车或者委托他人前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找被告人杜枝花购买冰毒及海洛因。杜枝花联系被告人唐瑞蕊购买冰毒、联系被告人陈赛香购买海洛因,之后转手贩卖给谢某某。谢某某购到毒品后,再贩卖给永顺境内的被告人向锋、袁某、张智平、祝小霞在永顺县及周边县市销售。
被告人向锋从谢某某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被告人向家文、王汝成和白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祝小霞从谢某某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被告人黄莉,同时为向锋给向家文、王汝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被告人袁某从谢某某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被告人张永萍、欧阳峰、王汝成、黄莉。被告人张智平从谢某某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瞿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
被告人张永萍从袁某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张某甲(另案处理)、吸毒人员罗某某、陈某甲、姚某某。被告人王汝成从袁某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被告人欧阳峰和吸毒人员张某乙、彭某甲。被告人欧阳峰从袁某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熊某某(女,具体情况不详),从王汝成处购买海洛因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全某某、向某甲。被告人黄莉从袁某、祝小霞处购买毒品后,单独或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送货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乙、田某甲。被告人向家文从向锋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候某某。
一、被告人唐瑞蕊贩卖冰毒11千克,被告人陈赛香贩卖海洛因250克,被告人杜枝花贩卖冰毒11千克、海洛因250克,被告人谢某某贩卖、运输冰毒12.08866千克、海洛因352.98克,被告人袁某帮助贩卖、运输冰毒5公斤、海洛因100克,被告人王汝成贩卖、运输海洛因30克,被告人向锋贩卖、运输冰毒250克的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告人杜枝花表达购买毒品的意愿,杜枝花答应帮谢某某联系毒源,并要求谢某某预付定金。3月29日,谢某某通过其62179956900********账号给杜枝花62179858650********邮政储蓄账号转账3万元;以银联前置移入的方式给杜枝花62179858650********邮政储蓄账号汇款5万元。之后,杜枝花跟被告人唐瑞蕊联系了5千克冰毒,价格2.7万元每千克,跟被告人陈赛香联系了100克海洛因,价格350元每克。杜枝花告诉谢某某毒品已联系好,并与谢某某谈好冰毒3.2万元每千克,海洛因350元每克。3月30日下午,谢某某包乘被告人袁某联系其同学谢某甲的车子,并随身携带10万元现金和一个密码箱,由谢某甲开车从永顺出发前往广东,车上还带了司机田某乙。在谢某某出发之前,袁某将谢某某拟前往广东购买毒品的消息告知被告人王汝成,王汝成给了袁某1.8万元,袁某将1.8万元交给谢某某,用于购买30克海洛因,袁某与谢某某约定30克海洛因的利润二人分成。3月31日中午,谢某某乘坐的车子抵达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谢某某下车后来到杜枝花家里,将9万余元现金交给杜枝花,并上杜枝花家二楼房间休息。接着,杜枝花通知陈赛香、唐瑞蕊送毒品过来。不久,陈赛香将100克海洛因带来杜枝花家,谢某某当场试吸海洛因后继续在房间休息,陈赛香将海洛因留在谢某某睡觉的房间后离开。尔后,唐瑞蕊将5千克冰毒带至杜枝花家中,与杜枝花一起来到二楼房间外喊谢某某出去吃饭,谢某某讲不去,要休息下。杜枝花付给唐瑞蕊约9万元现金,唐瑞蕊离开杜枝花家。杜枝花上楼告诉谢某某,刚才叫其出去吃饭的女人就是来送冰毒和取钱的。谢某某休息好后,通知袁某给杜枝花62179858650********邮政储蓄账号汇款6万元。当天下午5时许,谢某某携带装有5千克冰毒和100克海洛因的密码箱,搭乘谢某甲的小车离开杜枝花家。当晚在广州住宿,于4月1日早上从广州出发返回永顺。当天下午5时许,谢某某在永顺县**站门口下车,付给谢某甲3000元车费后将密码箱带回家。事后,杜枝花从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多次取款,付清唐瑞蕊5千克冰毒的剩余款项,付给陈赛香3.5万元购毒款。
2、2017年5月中下旬,谢某某向杜枝花表达购买毒品的意愿,杜枝花讲冰毒的价格要38元一克,海洛因400元一克。谢某某同意购买,之后分多次给杜枝花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上以直接存款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预付购毒款20余万元。在谢某某筹集毒资款过程中,被告人向锋将陈某乙用于跟向锋购买冰毒的毒资2万元钱付给谢某某,其中有5000元为向锋归还谢某某的毒资款,其余1.5万元为购买250克冰毒的预付款。杜枝花收到谢某某转来的毒资款后,分别与唐瑞蕊联系购买冰毒,与陈赛香联系购买海洛因,冰毒和海洛因的交易价格分别为3.3万元每千克和350元每克。5月21日下午,唐瑞蕊携带6千克冰毒来到杜枝花家中,当时杜枝花在外面,陈某丙在家,唐瑞蕊告诉陈某丙这些是给杜枝花买的衣服,然后放好冰毒离开杜枝花家。当天杜枝花拿到唐瑞蕊送至家中的6千克冰毒,之后,分多次给唐瑞蕊支付19.8万元购毒款。5月22日早上,陈赛香将150克海洛因带给杜枝花,之后,杜枝花给陈赛香支付5.2万元购毒款。杜枝花购得毒品后,按照谢某某的要求,将6千克冰毒和150克海洛因与其它衣服一起装入一个密码箱。5月22日,谢某某安排其在福建省厦门市的丁某某(另案处理)驱车前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找杜枝花取密码箱。当天上午10时许,丁某某开车抵达**镇,在好又多超市旁边的牛肉店里,杜枝花将密码箱交给丁某某。随后,丁某某开车返回厦门,并告知谢某某密码箱已取到,谢某某让丁某某通过厦门至永顺的班车带回来。丁某某遂将密码箱的照片发给谢某某,密码箱上贴有谢某某手机号码的字条。5月24日上午,丁某某去厦门市**长途汽车站,给专线班车工作人员黄某某支付50元费用将密码箱托运回永顺。
5月25日,由司机张某丙驾驶的载有该密码箱的闽A*****大巴车抵达永顺后,公安民警将密码箱查获,在密码箱里查获冰毒疑似物6包和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称重,6包冰毒疑似物净重999.1克、999.5克、999.8克、1000.2克、1000.9克、998.5克;1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50.9克;经鉴定,6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5.3%、75.1%、76.6%、74.9%、75.1%、75%。
2017年5月25日,公安民警在谢某某**宾馆出租房依法扣押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冰毒疑似物净重66.88克,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8.64克。
3、2016年1月15日,王某乙在短信中告知谢某某,需要购买500克冰毒和20克海洛因。谢某某按照王某乙的要求,将500克冰毒分成200克2袋,100克1袋,还有1袋20克海洛因,一起放入一个茶叶袋里。之后,谢某某搭乘出租车前往王某乙位于厦门市**园**期旁边的**山庄。15时许,谢某某下车准备去王某乙家,在**山庄**号**室走廊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谢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3包和海洛因疑似物2包,经称重,冰毒疑似物净重505.96克,海洛因疑似物净重25.67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4%、74.9%,73.7%,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之后,公安民警在谢某某暂住处厦门市集美区**村**路**号2楼隔间床底下一个白色麻袋内查获“冰毒”疑似物9包、海洛因疑似物3包,经称重,“冰毒”疑似物净重582.7克,海洛因疑似物净重77.31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2.5%、73.5%、72.6%g、73.2%g、74.4%,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被告人向锋贩卖冰毒650克,被告人祝小霞帮助贩卖、运输冰毒150克,被告人陈圆帮助贩卖、运输冰毒112克,被告人向家文贩卖冰毒100克的犯罪事实。
2017年4月份以来,向锋多次向谢某某购买冰毒,每次购买的冰毒都是100克以上。向锋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毒资款,经常付一部分钱,欠一部分钱,自2017年4月3日至5月3日,向锋给谢某某微信转账数额累计约19万余元。向锋购买毒品后,贩卖给被告人向家文、王汝成、白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吸毒人员易某某、“小某某”。被告人祝小霞与向锋因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平时两人租住在一起,祝小霞帮助向锋给向家文、王汝成贩卖毒品。被告人陈圆帮助向锋给向家文、易某某、向某乙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向家文从向锋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候某某。
1、2017年4月初的一天,向家文给祝小霞打电话,称其找不到向锋,让祝小霞给他卖100克冰毒。之后,向家文给祝小霞微信转账5000元,向家文告诉祝小霞剩余部分毒资款等以后再转给向锋。祝小霞答应向家文后,便来到谢某某的住处购买冰毒。祝小霞跟谢某某讲,向锋的叔叔向家文找不到向锋,向家文要祝小霞帮他购100克冰毒。谢某某让祝小霞别掺和向锋和向家文叔侄之间的事,并将100克冰毒交给祝小霞。之后,祝小霞回到出租屋将100克冰毒交给向锋,并将向家文转账的5000元钱给了向锋。当天晚上,向锋告诉陈圆要去吉首给向家文送冰毒,让陈圆一起去。陈圆答应说好。之后,祝小霞、陈圆坐向锋驾驶的白色起亚车来到吉首市**路,将100克冰毒送给向家文。向家文将余下的3000元转账给向锋,后向锋给谢某某微信转账6500元付清100克冰毒的毒资款。
2、4月初的一天,向锋在永顺县**市场**街的出租屋内向谢某某购买150克冰毒。
3、4月底的一天,向锋打电话给谢某某,要购买冰毒。谢某某通过袁某将150克冰毒送到在****宾馆附近等候的向锋。
4、两天后的晚上,谢某某在****宾馆前的人行道上向向锋贩卖100克冰毒。
5、两三天后的—个晚上,谢某某在永顺县**镇**居民区路口附近向向锋贩卖150克冰毒。
6、2017年4月初,易某某和向锋联系购买冰毒,向锋把易某某的电话号码发给陈圆,让陈圆去**汽车站给易某某送5克冰毒。之后,陈圆联系易某某,永顺县**厂附近陈圆送给易某某5克冰毒,易某某给了陈圆500元钱。
7、2017年4月的一天,王汝成通过“王某丙”(永顺县**乡人)联系到祝小霞,要跟向锋购买50克冰毒。祝小霞告诉向锋后,向锋同意以90元一克的价格贩卖。当天晚上,向锋开车至永顺县**宾馆桥头,祝小霞坐副驾驶室。不久,王汝成来到向锋车边,上了向锋的车后排,将4500元现金给了祝小霞,祝小霞把50克冰毒给了王汝成。王汝成下车后去**宾馆开始试吸,发现冰毒里掺了辅料,随即打电话给祝小霞要求退货。祝小霞讲退钱要等一两个小时。几天后,王汝成喊人在街上找到祝小霞,祝小霞找谢某某借了3500元钱退给王汝成。
8、2017年4、5月份的一天,白某某找向锋购买3000元冰毒,向峰要白某某到永顺县**路口等。大约一个小时后,向锋开车来到**路口,白某某上了向锋的车,向锋将30克冰毒给了白某某,白某某给了向锋3000元现金。
9、2017年5月初一天,向某乙的朋友“小某某”需要购买冰毒,向某乙遂打电话给陈圆,说要购买15克冰毒。之后,陈圆把向某乙找其购买15克冰毒的事告诉向锋,让向锋准备15克冰毒。向锋叫陈圆先转钱过来。之后,向某乙按照陈圆的要求,给陈圆转了1500元,陈圆又把1500元转给向锋。向锋收到钱后安排人将7克冰毒送给向某乙的朋友“小某某”。
10、2017年5月24日,向家文在**超市后河边,给候某某贩卖1500元的冰毒10克,因冰毒克数不足及掺假,当晚候某某将试吸后剩下的冰毒退给向家文。
三、被告人袁某贩卖冰毒826.55克的犯罪事实。
自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袁某从谢某某处以65元钱一克的价格多次购买冰毒后,除了自己吸食外,以80元钱一克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莉、欧阳峰、张永萍、王汝成,其中,给黄莉贩卖三次共计120克,给欧阳峰贩卖四次共计210克,给张永萍贩卖五次共计27.8克,给王汝成贩卖五次共计468.75克。具体事实如下:
1、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莉打电话给袁某购买50克冰毒。因袁某当时不在永顺县城,就打电话给谢某某,叫谢某某准备50克冰毒放到一个地方由黄莉自己去取。之后,谢某某把50克冰毒放到**超市的密码储物柜里,并把条形码装在一个精品白沙烟盒子里,告诉袁某叫人到**小卖部门口地上去取。之后黄莉拿到了50克冰毒。
2、4月底的一天,袁某在谢某某居住的**宾馆**房向谢某某购买了150克冰毒。
3、2017年3月初的一天,黄莉联系袁某购买55克冰毒,然后给李某某4000元左右现金由李某某到袁某手上取毒品。李某某取到毒品带回黄莉房间,称重后发现毒品仅有45克。
4、2017年4月初一天,黄莉给袁某打电话买50克冰毒,黄莉先部分微信转账2000元钱。黄莉喊李某某拿着她的手机在**找到袁某取货,因钱未付完,袁某只给了李某某25克冰毒。
5、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袁某在永顺县**镇**站向欧阳峰贩卖了80克冰毒。
6、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袁某在永顺县**附近向欧阳峰贩卖了30克冰毒。
7、2017年4月底的一天,袁某在欧阳峰家后面巷子内向欧阳峰贩卖了70克冰毒。
8、4月底的一天,袁某在欧阳峰家楼下向欧阳峰贩卖了30克冰毒。
9、2017年3月的一天,袁某在永顺县**镇**所附近给张永萍贩卖了5克冰毒。
10、几天后,袁某在永顺县**镇**附近给张永萍贩卖了7克冰毒。
11、2017年4月的一天,袁某在永顺县**镇袁某租住的**居民区门口给张永萍贩卖了5克冰毒。
12、2017年4月底的一天,袁某在**桥给张永萍贩卖了10克冰毒。
13、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袁某在永顺县**镇袁某租住的**居民区门口给张永萍贩卖了0.8克冰毒。
14、3月底的一天,袁某在永顺县往**城三岔路口向王汝成贩卖了100克冰毒。
15、2017年4月5日,王汝成分三次给袁某微信转账5500元,之后,袁某在**出租屋附近向王汝成贩卖约68.75克冰毒。
16、4月25日,袁某在**园向王汝成贩卖了100克冰毒。
17、4月28日,袁某在王汝成家楼下向王汝成贩卖了50克冰毒。
18、2017年5月2日,袁某在**巷子里向王汝成贩卖了150克冰毒。
四、被告人王汝成贩卖冰毒618.75克的犯罪事实。
从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汝成从向锋处购买冰毒1次50克,从袁某处先后5次购买冰毒共计468.75克和购买海洛因1次30克,除了用于自己吸食和毒品镇痛,还贩卖给被告人欧阳峰和吸毒人员张某乙、彭某甲。此外,2016年6、7月份,王汝成还从向某丙(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100克,通过田某丙(另案处理)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丙。
1、4月份的一天,王汝成在欧阳峰家楼下给欧阳峰贩卖海洛因1克,获毒资550元;
2、4月份的一天,王汝成在家里给欧阳峰贩卖海洛因1克,获毒资550元;
3、5月下旬的一天,王汝成在家里给欧阳峰贩卖海洛因1克,获毒资550元。
4、4月初的一天,王汝成在永顺县**镇**停车场广告栏那里,给张某乙贩卖150元的海洛因约0.15克;
5、4月初的一天,王汝成在家里给张某乙贩卖150元的海洛因约0.15克;
6、4月初的一天,王汝成在**宾馆的附近公路上给张某乙贩卖600元的海洛因约0.9克。
7、4月初的一天,王汝成在家里给彭某甲贩卖100元的冰毒约0.5克。
8、4月下旬的一天,王汝成去永顺县**宾馆给彭某甲贩卖100元的冰毒约0.5克。
9、2017年5月27日,王汝成在永顺县**镇**口口边给彭某甲贩卖100元的冰毒约0.5克。
10、2016年7月5日,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汝成,称自己能够买到好点的冰毒,王汝成要周某某准备100克冰毒,周某某要王汝成准备一辆车,尔后二人开车来到永顺县**与桑植**村交界的地方,以8000元找向某丙购买了100克冰毒。
11、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9点,彭某丙给田某丙打电话要购买100元冰毒,田某丙在永顺县**宾馆找王汝成买到0.2克冰毒,在永顺县**药房将这0.2克冰毒卖给彭某丙,获得毒资100元。
12、2016年6月底的一天,彭某丙给田某丙打电话要购买100元冰毒,田某丙从王汝成处购买了0.2克冰毒,在永顺县**小门口将这0.2克冰毒卖给彭某丙,获得毒资100元。
13、2016年7月初的一天,彭某丙给田某丙打电话要购买150元冰毒,田某丙从王汝成处购买了0.3克冰毒,在彭某丙家将这0.3克冰毒卖给彭某丙,获得毒资150元。
14、2016年7月初的一天,彭某丙给田某丙打电话要购买100元冰毒,田某丙从王汝成处购买了0.2克冰毒后,在彭某丙家门口将0.2克冰毒卖给彭某丙,获得毒资100元。
15、2016年7月初的一天,彭某丙给田某丙打电话要购买100元冰毒,田某丙从王汝成处购买了0.2克冰毒后,在永顺县**小门口将0.2克卖给彭某丙,获得毒资100元。
五、被告人张智平贩卖冰毒245克、海洛因10克的犯罪事实。
从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智平通过现金支付等方式从谢某某处购买冰毒200克,除了自己吸食之外,贩卖给王某甲、吴某某、瞿某某(均另案处理)。此外,张智平还帮助瞿某某给向某丁贩卖冰毒20克。
1、2017年3月,王某甲到了张智平屋。张智平和王某甲一起出资凑了8000元钱,张智平到谢某某那里买到40克冰毒和5克海洛因,张智平给王某甲分了20克冰毒和2克海洛因。
2、2017年4月初,谢某某在永顺县**站进站口向张智平贩卖了100克冰毒。
3、2017年4月中旬一天,张智平和王某甲凑钱买货,王某甲出了1200元,张智平出了1800元。张智平到谢某某那里买到了5克海洛因,给王某甲分了2克。
4、2017年4月底,谢某某在永顺县**门口向张智平贩卖了100克冰毒。
5、2017年4月中下旬,王某甲给张智平打电话购买海洛因,之后,在张智平家里,张智平给王某甲5克海洛因。
6、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张智平在家里给瞿某某贩卖2克冰毒。
7、2017年4月底一天,张智平在家里给瞿某某卖了240元3克冰毒。
8、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向某丁打张智平电话,让张智平帮忙购买冰毒,并给了张智平16000元现金。之后,张智平联系瞿某某,讲要帮别人购买200克冰毒。瞿某某手上没有冰毒,就联系“四某某”(具体情况不详)购买冰毒。当天晚上,张智平来到瞿某某家中,将16000元现金通过瞿某某付给“四某某”,“四某某”因货源不足给张智平送了20克冰毒。后张智平从20克冰毒中扣下2克以后,将冰毒交给向某丁。
六、被告人欧阳峰贩卖冰毒210克、海洛因3克的犯罪事实。
从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欧阳峰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从袁某处购买冰毒210克,欧阳峰购得冰毒后,贩卖给熊某某(女,具体情况不详)。欧阳峰从王汝成购买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全某某、向某甲。
1、2017年4月初,欧阳锋在**镇家里给全某某卖了100元约0.1克海洛因.
2、2017年5月21日左右,欧阳锋在**镇家里给全某某卖了100元约0.1克海洛因。
3、2017年5月23日,欧阳锋在**镇家里给全某某卖了100元约0.1克海洛因。
4、2017年5月的一天,欧阳锋在**镇家里给向某甲卖了100元约0.1克海洛因
5、2017年5月23日下午,欧阳锋在**镇家里给向某甲卖了100元约0.1克海洛因。
七、被告人祝小霞贩卖冰毒45克,黄莉贩卖冰毒45克的犯罪事实。
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祝小霞除了帮助向锋从谢某某处购买100克冰毒贩卖给向家文,以及帮助向锋给王汝成贩卖冰毒50克以外,还单独给被告人黄莉贩卖过一次冰毒。
1、2017年4月中旬,游某某联系祝小霞,让祝小霞给黄莉贩卖45克冰毒。黄莉和祝小霞约定冰毒价格是80元一克。之后,黄莉与祝小霞在**站垃圾堆见面后,黄莉给了祝小霞3600元现金,祝小霞把45克冰毒给了黄莉。
八、被告人黄莉贩卖冰毒120克的犯罪事实。
从2017年3月以来,黄莉先后3次从袁某处购买冰毒120克,除了自己吸食外,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乙、田某甲。
1、2017年4月中旬,黄莉在其廉租房楼下,让李某某送货,给田某甲贩卖150元的冰毒1克。
2、几天之后,黄莉在其廉租房楼下,让李某某送货,给田某甲贩卖150元的冰毒1克。
3、2017年五月初的一天,黄莉在其廉租房大门口,让李某某下楼送货,给彭某乙贩卖100元的冰毒0.6克。
九、被告人张永萍贩卖冰毒27.8克的犯罪事实。
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永萍从袁某处购买冰毒27.8克,除了自己吸食外,贩卖给张某甲(另案处理)以及吸毒人员罗某某、陈某甲、姚某某。其中,张永萍通过谢某乙(另案处理)送货给张某甲贩卖两次共计10克冰毒,给罗某某贩卖多次共计9克冰毒,给陈某甲贩卖一次1克冰毒,给姚某某贩卖两次共计2克冰毒。
1、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张永萍安排谢某乙给张某甲送去5克冰毒,后来,谢某乙把5克冰毒放到**一楼的楼梯口的消防栓那里。
2、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张永萍安排谢某乙给张某甲送去5克冰毒,后来,谢某乙在**一楼楼梯口送给张某甲5克冰毒,之后,张某甲给张永萍微信转账600元。
3、2017年3月8日,张永萍在罗某某位于**厂的家中向罗某某贩卖1克冰毒。
4、3月9日,张永萍给罗某某两次共计贩卖1克冰毒。
5、2017年3月13日,张永萍在**宾馆向罗某某贩卖了1克冰毒;当晚,张永萍还向罗某某贩卖冰毒0.5克。
6、217年3月17日,张永萍给罗某某贩卖了1克冰毒。
7、3月24日,张永萍向罗某某贩卖1克冰毒。
8、3月25日早上,张永萍向罗某某贩卖1克冰毒;当晚张永萍在永顺县**向罗某某贩卖了1克冰毒。
9、3月27日,张永萍向罗某某贩卖1克冰毒。
10、2017年4月8日,张永萍在罗某某位于**厂的家中向罗某某贩卖了0.5克冰毒。
11、2017年4月的一天,张永萍在向某戊家中向陈某甲贩卖了1克冰毒。
12、2017年3、4月的一天,张永萍向姚某某贩卖冰毒一克,150元。
13、之后一个星期,张永萍向姚某某贩卖冰毒一克,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抽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张某丙、田某丁、朱某甲、黄某某、谢某甲、田某乙、张某乙、田某甲、肖某某、易某某、向某乙、侯某某、王某丁、全某某、向某甲、姚某某、罗某某、彭某甲、向某戊、陈某甲、彭某乙、向某丁、姜某某、王某戊、刘某某、雷某某、陈某乙、王某乙、杜某某等30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欧阳峰、向锋、张智平、黄莉、祝小霞、谢某某、向家文、张永萍、杜枝花、陈赛香、唐瑞蕊、陈圆、王汝成14人以及丁某某、瞿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李某某、吴某某、朱某乙、白某某、谢某乙、杨某某、向某丙、周某某、田某丙(均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物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搜查、辨认、毒品交易、毒品称重、取样、银行存取款视频、手机数据恢复、财付通、支付宝光盘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冰毒12.08866千克、海洛因352.9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谢某某在厦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的冰毒505.96克、海洛因25.67克,系犯罪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告人杜枝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11千克、海洛因25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瑞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11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冰毒5826.55克、海洛因10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向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冰毒90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锋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向锋为陈某乙向谢某某购买冰毒250克,毒品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向锋没有实际取得毒品,系犯罪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汝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冰毒618.75克、海洛因3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智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245克、海洛因1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赛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25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阳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210克、海洛因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祝小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单独贩卖冰毒45克,帮助向锋贩卖、运输冰毒150克,共计贩卖、运输冰毒19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祝小霞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黄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16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圆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帮助向锋贩卖、运输冰毒1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圆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被告人向家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10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永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27.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泽华
2018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杜枝花、唐瑞蕊、陈赛香、祝小霞、黄莉、张永萍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被告人袁某、向锋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智平、欧阳峰、向家文、陈圆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汝成现在家。
2.案卷材料三十册,光盘一百六十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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