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桐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2019年3月27日变更为桐庐***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浴场,股东分别为被告人虞某某与张某某、朱某某、钟某某、陆某某、徐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该公司在经营期间,组织董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共计组织卖淫女卖淫一万余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一千余万元,案发时现场查获卖淫女十五人。其中被告人虞某某占公司10%的股份,长期参与公司分红,并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一码通”作为浴场的收款码收取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分红清单、收费清单、银行注册信息及银行流水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虞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搜查、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生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电子数据刻录光盘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