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6********,回族,中专文化,周口市川汇区**街**号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9时7分许,被告人虎某甲驾驶豫PO****号公交车沿峨眉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元大道交叉口时,遇杨某某骑电动三轮车载乘车人苑某某沿开元大道由东向西行至该处时,两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苑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虎某甲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虎某甲当场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公开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家属意见书、接处警登记表,周口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话单、强制保险单。
2.证人证言:证人虎某乙、董某某、燕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附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喜军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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