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钟某某**村**幢**单元**室,住本市钟某某**园**幢**室。被告人薛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18时许,在本市钟某某金润家园小区1-3号茶室里,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薛某某用右手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倒在地,致其L2椎体压缩骨折,压缩未达1/3。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治安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唐亚茹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钟某某**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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